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 我县人民政府要发放年终目标奖时公务员多发而教师少发,且进行工资测算教师工资低于公务员工资。后教育工会代表与政府协商按逐步解决的办法完成目标奖的发放:第一年发公务员总额的50%;第二年发公务员总额的80%;第三年与公务员平等。现教师们不同意此方案,要求政府按《教师法》履行”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公务员工资“的规定执行与公务员同等的目标奖,政府未执行。请问:教师们应当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还是要提起诉讼?如是提起诉讼,按什么样的的诉讼提起? 请赐答为谢!
《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在多年前的一些地方,公务员的“阳光工资”已逐一落实,教师的待遇却一直未变,“绩效工资”未能实施,
2018-05-18 11:45:4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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