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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找反诉合同无效纠纷反诉状范文,

吴* 江西-萍乡 刑事诉讼咨询 2018.05.09 22:36:42 1073人阅读

最近公司跟一个合作公司有合同的纠纷,弄了好久了也上诉过了,现在我想咨询下您关于反诉合同无效纠纷反诉状范文来参考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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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
1)证据之
一:
1)名称或编号:
2)内容、性质及来源
3)证明对象
(
2)证据之
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此致__人民法院年月日(签名或盖章)

2020-11-06 22:0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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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反诉人(本诉被告):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事实和理由: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_______人民物业管理费纠纷怎么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反诉人(本诉被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龙民一重字第14号】,反诉人现依法提起反诉。反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58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计算公式:290天×0.2万=58万元)】;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人民币2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6.10万元】;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反诉人将拥有的座落于海口市南海大道61号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建筑物出租给被反诉人。年租金为人民币72万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每次为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还约定:被反诉人因自身原因逾期超过5天不交纳租金的,被反诉人须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季度租金的2%计算)。被反诉人逾期不交纳租金并经反诉人书面通知后超过15日仍不交纳的,则视为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押金。《租赁合同书》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义务,向被反诉人交付了出租物;然而,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用,却以反诉人未保证其水电畅通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反诉人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依约支付租赁物租金、滞纳金和水电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就租金及供水、供电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5月10日,贵院作出(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反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向被反诉人供水供电。反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贵院重审,该案正在审理中。在【(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案件原二审及一审重审过程中,被反诉人始终租用反诉人的3200平方米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但被反诉人自2010年6月30日始,未向反诉人支付租赁物租金,一直持续至今。鉴于被反诉人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反诉人曾多次向被反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将拖欠的租金支付给反诉人,但是,被反诉人均以不当理由给予回绝。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租赁合同书》合同的当事人,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约履行自己设定的合同义务,按时支付租赁物租金。但是,被反诉人不顾反诉人的合法主张,拒绝支付租赁物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反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诉求,请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一年租金58万元,之外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2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6.10万元】,共计人民币84.10万元。望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反诉人:××××××××二○一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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