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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前未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或者虽然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备置股东名册且公司章程中股东名称及股东出资比例记载事项亦未发生变更的,则不需要办理新的股权变动手续,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转让方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经发生股权交付(变动)的法律效力且已办理相关记载事项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应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文件直接办理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章程等,如不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拒绝办理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该对转让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往往要求公司请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而非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判撤销或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而非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笔者最近阅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元法官的《执行程序中行政部门协助变更股权的路径分析》,其明确指出“对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适用,应当仅仅限缩在公司设立以及相应的注销,而不能扩大到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更。综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即是工商部门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工商部门应当迳行变更,不能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绝或推延。““人民法院要求协助变更股权,工商部门无需要求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迳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作出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股权确认等以股权为诉讼争议标的的判决之前,应当发函征询行政部门意见,由行政部门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文件。”希望上述观点可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使得当事人利益得到维护,也使得律师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2018-05-06 17:5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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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规定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
就返还财产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将其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从而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到无效合同缔结前的原状。就受让方而言,其有义务将其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公司有义务协助转让方办理股权回转的相关手续(如修改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受让方依据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应完璧归赵;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但要返还给谁,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受让方分红时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转让方;受让方分红时不符合分红条件与程序的,应将红利返还公司。道理很简单:转让方即使未与受让方缔结无效或被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违法分红。
就赔偿损失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
另外,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转让方作为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部分。受让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导致股东利益间接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损害获得了赔偿,股东利益也将因此而灰飞烟灭。因此,转让方不能就此对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敦促公司对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其提起诉讼时,转让方在恢复股东资格以后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计算转让方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时,转让方的股东资格视为未中断。
2018-05-06 17:46: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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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江西省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黄诉被告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受原告黄的委托,湖南省平江县法律服务所接受原告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展开了必要的调查,并充分参与了本案的庭审举证和质证,我对本案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现我就本案发表于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充分听取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于所订立的《合作协议书》其实质是一份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经查,原、被告于所订立的《合作协议书》中所指称的“整个项目”实际上就是被告持有25股份的江西有限公司,被告转出给原告的5的股份即被告所持的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该《合作协议书》实质上就是一份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二、原、被告所订立的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然而,该股份转让合同仅有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的被告签字,并无其他股东签字同意。事实上,该公司也并未因原、被告签订该合同而进行股权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份转让合同因违反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三、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原告向其交付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基于该合同获取了原告交付的30000元股份转让金,被告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四、被告在订立该合同时及签订该合同后存在欺诈行为。
1、被告明明系向原告转让公司股份,却谎称什么“整个项目”的股份。
2、被告声称其拥有整个项目25股份,却未向原告出具任何证据。
3、被告转让股金作价十万,却未向原告提供其作价十万的依据何在。
4、既然合同规定原告占有“整个项目”经营利润的5,又何以在另一条规定被告分红40利润,岂非原告实际仅有占有利润为3的权利?
5、合同订立后,被告何以不让其他股东知道并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6、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取消该合同,被告不仅不予理会,反而一再向要求原告再付给其70000元股份转让金。
凡此种种足以表明,被告是借转让股份之名,行骗取原告资金之实。被告对本案纠纷的产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我的第一轮代理意见完毕,谢谢法庭。
湖南省平江县法律服务所周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2020-11-06 20:51: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