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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的一个好朋友因为诉讼费的问题起了纠纷,所以想问问不适用诉讼费减半的情形的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适用诉讼费减半的情形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出去下面几种情形:(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等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人民法院收费办法(修改)后规定,诉讼费,由简易程序立案,调解结案的,减半收取,判决结案的,则依标准收取。
您好!如果法院没开庭就结案的,已经收的诉讼费退还一半;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也减半收诉讼费;如果是普通程序,全额收取诉讼费。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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