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需要去行政复议机关,那么,行政复议机关指哪些部门,如何才能正确申请行政复议呢
专业解答您有权就特定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选项多样:一是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申请;二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复议,对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或国务院裁决;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等机关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专业解答您有权就特定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选项多样:一是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或职能部门本级政府及上级部门申请;二是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复议,对结果不满意可诉诸法院或国务院裁决;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等机关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境,被申请人可能为原作出行为的机关、联合签署的多个机关、受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行的机构,或者在原机关撤销后接替其职权的继任机构。申请人直接对争议行为复议时,争议机关为被申请人。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境,被申请人可能为原作出行为的机关、联合签署的多个机关、受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行的机构,或者在原机关撤销后接替其职权的继任机构。申请人直接对争议行为复议时,争议机关为被申请人。
专业解答面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当事人若希望行政复议,有两个途径可选:一是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二是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上述任一机构,并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选择合适的复议机关,对保障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其他被申请人。
律师解析 对不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到对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流程包括: 1、复议申请; 2、复议受理; 3、行政复议; 4、执行。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第三人若是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 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可以是: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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