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2018-04-29 21:45:42 回复律师解析 一、申请程序。 首先,关于申请时效性问题,当您个人或组织认为政府实施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时,需在知晓此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第60个自然日内,提交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 但如果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较长的申请待定期限,那么超出60天的时间部分亦应予以考虑。 其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满足一定的条件要求,包括: 申请人必须是感到自身利益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相对人; 您所申述的事项须属于法律授权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畴之内; 以及符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条件要求。 二、复议申请的接收与评估。 当行政复议机关接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会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则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相关缘由; 如您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要求且本机构有管辖权,但该事项却明显不归本机关管辖处理,我们也会及时地告知您向有权接收的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申请。 三、复议案件的审核过程。 (一)行政复议机关将向您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同时给予您相应的期限进行详细完整的书面答辩。 (二)审议审理案件所需的相关材料和文件。 (三)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 (四)依法通知符合复议参与资格的人员参与相关的复议活动。 (五)综合判断,最终确定合适的审判审理方式。 四、行政复议决定的产生及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明文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当然,如果依据之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短于六十日者,则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执行; 若因案件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需要延期审理处理,那么最长的延长待定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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