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大家对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什么,我不太明白,我知道行政复议申请人,所以我拜托各位给我一下专业的回答,谢谢大家啦,拜托了。
我为您整理了6种情况,去帮你解答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谁的问题,希望对您有帮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B.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境,被申请人可能为原作出行为的机关、联合签署的多个机关、受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行的机构,或者在原机关撤销后接替其职权的继任机构。申请人直接对争议行为复议时,争议机关为被申请人。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通常是实施了侵犯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根据不同情境,被申请人可能为原作出行为的机关、联合签署的多个机关、受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执行的机构,或者在原机关撤销后接替其职权的继任机构。申请人直接对争议行为复议时,争议机关为被申请人。
专业解答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畴的情形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罚或决定有异议,可通过复查程序解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结果不满,应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解答行政复议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少于60日。这通常发生在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期限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此时应遵循特定规定。此外,如果案件复杂,无法在常规期限内作出决定,需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方可延长。因此,尽管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需要60日,但在特定条件下,期限可能有所缩短。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预防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程序法,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并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时,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程序法注重实施实体法所需的步骤和流程。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其他被申请人。
律师解析 行政机关作出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的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救济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目的是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2、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
律师解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规定,第三人若是不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 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则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 这是根据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其中部分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则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此时,如申请人拒绝追加的,诉讼中的做法是将应追加的被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复议中无论是从复议制度救济性质还是监督性质出发,都应追加为复议程序当事人,当然为了尊重申请人对利益冲突方当事人的追究权利,只定为第三人而不是被申请人,身份的区别并不影响复议制度发挥其作用;作为行政主体相对方的第三人则不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作为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现实当中这一类第三人最为常见。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复议第三人必须是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就是说,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可能影响到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其有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必要。 2、行政复议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才能产生。 如果没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复议活动已经结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他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复议第三人,而是行政复议申请人。 3、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复议第三人的可以是一个公民或者组织,也可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者组织。
律师解析 关于行政拘留通常都是先执行后复议,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在《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影响行政拘留的执行,只有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暂缓现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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