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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上个月申请的行政复议,但是现在他对这个结果十分的不满意,咨询下对行政复议不服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如果你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延期可以不停止执行,也可以停止执行,具体由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部门决定。对错误的裁决,可以申请赔偿。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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