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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两年没立遗嘱,父亲相继而去,生前立下遗嘱,遗嘱上有姐妹四个人的名字,但现在有一方提出遗嘱分割不公平,把遗嘱送上了法庭,法院巳受理,准备下月开庭,如果有一方不去,这个案子还有效吗?
父母生前共同立的遗嘱,现在父亲去世,母亲能改。但是母亲只能改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不能更改父亲的遗产部分。遗嘱的变更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进行变动、更改。“变更”包括“补充”“部分撤销”
您好,父亲临终时立下遗嘱。立遗嘱处分财产是公民法定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立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注意:1、遗嘱与合同、婚姻行为一样,是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人生性,不适用代理制度,是在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要式法律行为;2、不同遗嘱的效力冲突解决规则: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3、遗嘱人生前行为同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应推定为遗嘱变更或撤销;4、公证遗嘱只有在有新的公证遗嘱或撤销的情况下才无效;5、要注意订立遗嘱所需具备的形式要件。
父亲立遗嘱财产归同父异母的哥哥所有,如遗嘱生效时(即父亲去世),妹妹未成年,该遗嘱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妹妹无疑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应该有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产少于“必要的份额”,则该遗嘱无效;如果遗产多于“必要的份额”,分出妹妹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再由哥哥继承,该遗嘱为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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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父亲去世母亲有权立遗嘱。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属于个人的合法权利,与他人无关,每个人都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遗产。我国民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律师解析 同一顺序均等分割。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律师解析 没有特别要求。 母亲所立遗嘱,只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 但要注意的是,母亲在订立遗嘱时,只能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份额,不能处分属于父亲所有的财产或者财产份额。 遗嘱处理不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无效。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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