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操纵股票行为满足对应情形之一,即应予立案追诉。认定过程参考违法所得、交易数额、持股比例等量化指标,针对特殊主体、特殊手段采用从严认定规则。
适用常规量化标准的操纵行为,包含三类具体情形。
连续交易操纵,指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交易,持有或实际控制该证券的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约定交易操纵,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自买自卖操纵,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针对特殊主体、特殊手段设定的从严认定标准,直接突破前述量化指标限制。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本公司证券市场的,不受前述百分之十持股比例、百分之二十成交量的限制,实施相关操纵行为即可追诉。
利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无需达到前述量化标准,即可立案追诉。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撤回申报数在五百笔以上,符合立案条件。
兜底适用的操纵证券行为,符合对应情形的同样纳入立案追诉范围。
获利或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因操纵证券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操纵证券行为的,应予追诉。
上市公司操纵股票过程中,若同期涉嫌披露伪造的期末报表,可能同时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
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案情,作出数罪并罚或择一重罪论处的处理。
按照现行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操纵股票的行为不是全部都要靠统一的数额门槛认定,只要满足对应情形中的任意一条,就会被立案追查,认定时会结合违法所得、交易规模、持股占比这些可量化的指标,对特殊身份主体、特殊操纵手段本身也会采取更严格的认定标准。
先说说通用的量化判定情况。如果有人单独或者伙同其他人,凑出足够的资金、持有足够的股票,或是靠独家信息优势,集中连续买卖某只股票,只要他手里实际掌控的股票占到这只股票全部实际流通股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里,这些交易的总量占到同期这只股票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达到立案条件。
要是几人事先串通过,约好时间、价格互相买卖对倒,或是单纯在自己能完全掌控的多个账户之间来回交易,只要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里的累计成交量占到同期该股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需要满足之前的持股比例要求,也会直接触发立案。
对于部分特殊主体和特殊操纵行为,规则的限制会更松,门槛直接降低。要是上市公司本身,或是它的董事、监事、高管、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靠自己能接触到的内部信息炒作自家公司的股票,不管他持股比例到没到百分之十,成交量够不够百分之二十,只要实实在在做了相关操纵动作,就可以直接立案追责。
还有一类更隐蔽的操作,故意放出去假的、还没落地的重大消息,忽悠普通投资者跟着买卖,或是根本没想过真的成交,频繁挂单之后立刻撤单制造交易假象,这类幌骗交易的撤单量当天占到这只股票所有申报单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当天累计撤单笔数超过五百笔,哪怕交易规模没达到之前的数值要求,也会直接立案。
除此之外还有覆盖其余情形的兜底规则,哪怕前面说的所有量化、特殊情形都没碰上,只要靠操纵股票赚了超过五十万,或是躲开亏损少支出了五十万,或是直接造成普通投资者实打实的损失超过五十万,甚至之前因为操纵股票已经被相关部门处罚过两次以上,转头又去做同类操作,照样会被立案。
如果在操纵股价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还配合伪造了期末的财务报表,这种情况不会只按一个罪名处理,司法机关会结合实际的案件细节,判断是用较重的罪名处理,还是同时对多个罪名分别定罪后合并处罚。
操纵股票的行为触碰法律红线后,触发刑事立案的判定规则,完全参照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相关规定执行,只要符合列明的任意一类情形,司法机关就应当启动立案追诉程序。判定时不会单一参考某一项指标,会结合行为人实际拿到的违法所得、涉及的交易总金额、所持股票占流通盘的实际比例等可量化数据做综合核验,针对特定身份人员和特殊操作手段,还会执行更严格的认定尺度。
普通市场主体要是通过集中资金、集中持股或是抢先拿到未公开信息的方式,单独或是和他人配合持续交易股票,实际掌控的股份占该证券全部可自由交易股份的比例超百分之十,在连续二十个自然日的交易周期里,累计交易的股票量占到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会触发立案。和其他人事先串通好约定交易时间、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互相倒手,或是在自己完全掌控的多个账户之间来回转移交易,只要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总成交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样符合立案条件。
上市公司本身或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的大股东、实际掌控公司运营的主体,靠着自身能接触内部核心信息的便利操纵自家公司股票,不需要满足前面提到的百分之十持股比例和百分之二十成交量的要求,只要实际做出了操纵相关的举动,就会被立案追诉。有人编造传播不真实或是没有明确落地依据的重大市场信息,诱导普通散户跟着买卖操作,哪怕没达到前面的交易量化标准,也会直接进入刑事追责流程。还有一类专门频繁挂单又立刻撤单的虚假报单行为,当天累计撤掉的申报量占到该证券全天市场总申报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撤单的笔数超过五百笔,也满足立案门槛。
不属于上述明确列明情形的其他操纵市场操作,只要出现违法牟利或是规避损失的总金额累计超过五十万元,或是导致普通投资者直接产生的经济损失累计超过五十万元,或是此前因为操纵股票已经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实施同类操纵行为,都要被立案追责。如果相关主体一边操纵股价一边对外披露完全伪造的上市公司期末财报,还可能同时触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相关罪名,后续司法机关会根据收集到的全部案件事实,判定是按照多个罪名合并处罚还是选择处罚最重的单个罪名追究责任。普通投资者日常参与交易时不要轻信所谓内部群带单、大佬控盘稳赚的说法,遇到异常波动的盘面要及时留存交易痕迹,发现疑似操纵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线索。
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相关行为的追溯核查触发边界,现行的规范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件追溯判定细则第二辑,各类情形只要触及其中任意一条,就会启动对应的立案流程。这套判定逻辑没有设置单一刚性门槛,而是围绕实际拿到的非法收益、涉及的交易总规模、手上掌控的股票占比等可直接核验的数值指标,同步针对身份特殊的主体、采用了性质恶劣手段的行为直接放宽触发边界,不会全部套用统一的量化标尺。
1普通主体通过集中资金、持有大量股票或是提前掌握未公开消息的方式,单独或是和其他人串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大量买入卖出对应单只股票,只要本人或是实际管控的账户名下的股票数,占到这只股票市面上自由流通总份额的十分之一以上,同时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里,这些账户的累计交易总量占到同期这只股票全市场总成交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就满足立案的基础要求。
2事先和其他交易对手约好固定的交易时间、约定好差不多的成交价格,双方互相倒手买卖对应股票,不需要满足持股比例的硬性要求,只要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里这类互相倒手的总成交量占到同期这只股票全市场总成交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就直接触发立案条件。
3所有交易操作都在本人实际掌控的不同账户之间来回划转,整个过程没有和外部第三方发生真实交易,同样只要连续二十个交易日里这类内部倒手的总成交量占到同期这只股票全市场总成交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就会被纳入立案核查范围。
4本身属于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实际掌控公司运营的大股东或是相关负责人这类主体,依托手里掌握的内部消息操作自家公司的股票,所有前面提到的持股占比、成交量比例的量化限制全部失效,只要实际开展了相关的市场操纵动作,立刻就会启动立案追诉程序。这类主体本身掌握着普通投资者接触不到的一手信息,天然具备信息不对称的操作便利,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破坏力远高于普通主体,后续行业对应的监管尺度只会持续收紧,不会出现放宽的空间。
5刻意编造完全没有事实支撑的虚假重大消息,或是利用模棱两可没有确认的传闻,刻意引导不明真相的普通投资者跟着买卖,这类行为完全不需要满足任何交易规模或是持股占比的数值要求,只要有明确证据证实相关诱导动作的存在,就可以直接立案。
6从头到尾就没有真实成交的打算,不停挂出大量交易申报之后马上撤单,制造出这只股票交易特别活跃的虚假假象,只要单天之内累计撤掉的申报单总量占到同期这只股票全市场所有申报总量的一半以上,同时当天撤单的次数累计超过五百笔,就达到立案标准。
7不属于前面明确列举的操纵类型的其他市场操作,只要出现非法获利或是通过操作规避损失的总金额累加超过五十万元,或是直接导致其他普通投资者实打实的损失总额超过五十万元,哪怕金额没凑到前述五十万的线,但之前因为同类操纵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处罚过两次以上,转头又继续实施同类操纵动作的,全部都要启动立案追诉。
8要是相关主体在操纵市场的同时,在定期披露的公司财报里故意伪造核心经营数据,还会同时触及信息披露造假对应的刑事罪名,最终会结合实际案件里两项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定是按照多个罪名叠加处罚,还是按照其中量刑更重的单一罪名来追责。
实际参与证券交易时,触碰操纵证券市场的红线就会触发刑事立案追诉,相关认定依据现行刑事立案追诉规则执行,不用完全凑齐全部情形,满足任意一项就会被追责。
普通主体实施常见操纵行为,需要对应匹配量化门槛。集中资金持股信息优势连续交易的,要满足控制的流通股份占比超过百分之十,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总成交量占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和他人串通按约定条件对倒交易,或在自己掌控的账户间自买自卖,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占比达到百分之二十以上,同样符合立案条件。
特殊主体采用特殊操纵手段的,适用更宽松的立案门槛,不受前述持股比例成交量限制。上市公司核心管理层实际控制人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自家证券,或是编造传播虚假不确定重大信息诱导普通投资者交易,只要有实际操纵行为就可直接立案。使用虚假报单撤单手段操纵的,当日撤单总量占该证券同期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撤销的申报笔数超过五百笔,直接触发追诉。
兜底情形下,操纵行为带来的违法获利或规避损失总额超过五十万,直接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此前多次因操纵证券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均要被立案追责。如果操纵过程中还伴随伪造财报违规披露的行为,会结合具体案情判定是否数罪并罚。遇到相关纠纷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员。
专业解答放弃继承可让他人代处理,但条件严格。一般继承人放弃继承要书面告知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委托他人代表示需合法授权委托。诉讼中,继承人口头放弃继承要做笔录并签名,委托他人需特别授权。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不能代其放弃继承,有合法委托手续他人可代处理放弃继承事宜。
专业解答孩子对父亲遗产有继承权。父母离婚不消除与子女的关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子女。法定继承里,子女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涵盖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便抚养权归母亲,若父亲未立遗嘱排除其继承权,孩子有权继承,份额通常与其他同顺序继承人均等,特殊情形除外。
专业解答当被执行人继承遗产时,法院可对该遗产执行。法院先查明遗产范围,要求相关人员配合确定可执行财产。遗产已分割的,执行被执行人继承份额,未分割的先查封、扣押,再确定应继承部分执行。不宜久存的遗产可及时变价保存价款。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债权实现,法院可认定放弃无效。执行中要保障他人合法权益及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
专业解答丈夫意外死亡后财产分割分两步:一是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丈夫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归妻子,另一半为丈夫遗产;二是若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一般均等分配,但对特殊困难或尽主要扶养义务等情况有不同分配原则,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等。
专业解答未立遗嘱时,财产分配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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