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关联公司之间用用同一个商标没什么大不了,其实完全不能直接拿来就用。你得先把这个商标的权属摸清楚,确认它到底属于哪家公司名下,再顺着实际情况走后续流程。
要是你想用的这个商标,归属的是同个法人名下的另一家公司,必须先通过正规途径拿到对方的使用授权,不能私自直接套用。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要求,商标的注册人可以通过签正式的使用许可合同,允许其他人用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的许可方还得把这份使用许可上报给商标局做备案,由商标局对外公告,要是没做这个备案步骤,后续是没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的。
实际操作的时候,涉及的两家公司一定要签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把许可使用的具体商标样式、能覆盖的商品品类、使用的有效期限、商标标识的提供要求、使用方的商品质量监督规则还有许可对应的报酬这些细节都写得明明白白,别留模糊的口头约定。合同签完之后,记得及时带着材料去商标局办备案手续。要是既没签正式许可合同,也没走备案流程就直接用这个商标,被许可的那一方很可能被认定成商标侵权,到时候不仅要立刻停止使用这个商标,还可能要给对方赔一笔损失。最好在正式启用商标前把所有相关法律手续都补全,别存侥幸心理踩了合规的红线。
不少经营者碰到关联企业想共用某件注册商标的情况,直接拿过来用的做法大概率会踩侵权红线。你得先理清这件商标的真实权属,别光凭两边老板私交不错就默认可以随便用,先去商标局的公开登记信息里查清楚,商标注册人到底是哪一方,有没有被质押或者处在无效宣告流程里。要是这件商标本来就归其中一家关联公司的法人名下另一家主体所有,绝不能私下口头约定就直接贴标用。现行商标相关法律明确支持注册人把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但所有口头的约定都不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双方得坐下来把所有核心细节落到书面合同上。
书面合同里要写清能使用的商标精确样式,允许用在哪些类别的商品上,能用多久,商标提供的具体方式,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质量要符合的监督标准,还有对应的许可费用怎么结算。签完合同之后要及时把这份许可合同提交给商标局做备案,走官方的公告流程。没走备案手续的许可约定,后续要是出现商标被转手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这类特殊情况,之前的被许可方没法拿着没备案的合同主张自己的使用权优先,大概率要被迫停止使用。
要是跳过签合同或者备案的环节就擅自使用别家的注册商标,一旦触发侵权认定,使用者不仅要立刻撤掉所有带侵权标识的商品和宣传物料,还要承担商标权利人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前期铺好的市场渠道也会直接受影响。所有合规流程走完再启用商标,能完全避开这类没必要的经营风险。
1、未经许可直接套用其他主体持有的商标,本身就踩进了商标权侵权的高风险区间,根本没有操作的合法性基础。要是想合理用到对方的商标,第一步得先捋清楚商标的实际权利归属,别光凭着两家公司关联或者熟人关系就直接上手用。
2、如果查到商标的注册主体是同个法人名下的另一家独立公司,也不能默认自家法人说了算就直接用。商标权是独立的民事财产权利,哪怕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不同主体名下的商标权责边界依然受法律约束,必须走正规授权流程才能正常使用。
3、从当前商标管理的实操规则来看,持有注册商标的一方可以和想用商标的另一方签书面约定,明确允许对方在指定范围内使用自己的商标。签完约定之后,商标持有方得把这份使用许可的相关材料提交给商标局走备案流程,由商标局对外公开公示。没做过备案的许可约定,日后要是碰到不知情的第三方善意使用同款商标的情况,没法用这份私下签的许可去主张对方侵权。
4、两家签书面许可协议的时候,得把所有核心细节落在纸面上写清楚,不能只做口头约定。要明确标注允许使用的商标具体样式,能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使用的有效期限,商标标识的制作提供标准,使用过程中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规则,还有许可使用对应的费用结算方式这些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双方出现权责纠纷。
5、要是跳过签正式许可协议的环节,或者签完之后迟迟没去商标局做备案就直接用商标,一旦后续出现权属争议或者被第三方追责,实际用商标的一方大概率会被判定为侵权。到时候不仅要立刻停止所有商标使用行为,销毁已生产的侵权标识和产品,还要根据对方的实际损失支付对应赔偿,反而会给双方都添上不必要的经营负担。
6、往后这类关联主体之间的商标使用场景会越来越多,不少中小经营主体图省事儿直接跨公司使用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商标,最后闹出侵权纠纷的案例不在少数。提前把授权和备案的流程走完,花不了多少时间成本,却能直接把商标使用环节的合规漏洞补上,省去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类纠纷风险。
随意使用他人持有的注册商标,大概率会触碰侵权红线,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动手使用前,必须先核实清楚目标商标的真实权利归属,确认对应的持有主体。
如果商标归属于关联的另一法人主体,要走正规授权流程拿到合法使用资格。按照现行商标法要求,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授权其他主体使用自身持有的注册商标,完成授权后还要到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由商标局对外发布公告。没有完成备案的许可协议,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两家关联主体协商授权细节时,必须出具正式的书面许可合同,把商标标识具体样式,允许使用的商品品类范围,使用有效期限,商标标识的提供标准,商品质量监督规则,许可使用费用等核心内容全部明确写入条款,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如果跳过签合同或者备案的步骤直接使用,被许可方很可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需要承担立即停止使用标识,向权利方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所有授权流程走完再启用商标,就能完全规避这类不必要的合规隐患。
使用他人所有的商标,不能直接自行套用。
先要核查目标商标的权利归属主体,确认其是否属于关联公司中的某一家。
商标权利归属于关联公司中的特定主体的,使用方要通过法定路径取得使用权限。
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需要将商标使用许可事项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对外公告。未完成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具备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两家涉及商标使用的公司,必须签订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条款要逐一明确许可使用的商标标识内容、对应的商品服务范围、使用期限、标识交付要求、商品质量监督规则、许可使用报酬等核心事项。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主体要及时向商标局提交材料,办理许可备案手续。
未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或未按要求完成备案手续的,被许可方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侵权行为成立的,侵权主体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使用商标前,全部法律手续要落实到位,排除合规风险。
专业解答高空抛物房东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若房东对房屋有管理义务且存在过错,比如房屋设施失修导致物品坠落,要担责;若房东无过错,且房屋已出租给他人实际居住使用,通常由实际侵权人担责,房东无需担责。
专业解答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事后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此前已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专业解答法律规定,高空抛物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司法量刑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多次抛物、抛物品数量多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较大财产损失的,法院会从重处罚。若高空抛物还构成其他犯罪,按处罚重的规定定罪,如致人重伤、死亡,可能按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定罪,量刑更重。
专业解答过失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过失程度等。情节较轻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过失且未防范的,可能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
专业解答高空抛物罪指从建筑物等高空抛掷物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还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判断“情节严重”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发生高空抛物,受害者应报警留证据,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其担责,难以确定的,除能自证的,可能加害的使用人补偿,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对应罪名处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知识产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