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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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写的不到期不给退押金,我们是门店,我转让出去了,房东有权利不退押金吗?
结论:你把门店转让出去并不等于你免除了和房东的原租赁关系,押金退不退要看你“转让”有没有经过房东同意、是否构成合法转租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先把规则说清。租赁合同里“不到期不退押金”这类条款,如果明显加重你的责任、排除你主要权利,可能被认定无效格式条款,但押金本质是履约担保,你提前退租构成违约,房东确实可主张合理损失。关键在“转让”:如果你只是把经营权、设备转给第三人,自己仍当承租人,那和房东的合同还在,押金照原合同走;如果你经过房东书面同意,把整个租赁关系转给受让人(即房东和受让人重新签或签补充协议),那你的责任才真正脱开,押金可随结算退还或转抵。若你擅自转租,房东甚至可解除合同。建议:拿出转让时和房东的沟通记录,证明他知情或同意;和房东协商用押金冲抵欠租后多退少补;谈不拢就凭合同和转租证据走调解或诉讼,别直接认“合同写了就不退”。
2026-10-02 18: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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