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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寻求一份不当得利纠纷的判决书,求帮助解答

汤* 浙江-宁波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1 11:38:46 16人阅读

你好!我有个同学涉及到一不当得利纠纷案件问题,现在想咨询一下不当得利纠纷判决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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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市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地址:市白云区被答辩人:S制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地址:市白云区栋,电话:因被答辩人广州制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第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广州市仲裁委枉法裁决,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三、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违约证据确实充分。2014年8月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答辩人向被答辩人采购59290元的环保袋,交货时间约定为2014年9月5日上午一定要交货,若逾期7天应退回答辩人已支付的定金。9月5日,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交货,后经交涉被答辩人承诺9月25日交货,9月25日被答辩人依旧没有按照承诺发货,致使答辩人遭受重大经济和信誉损失。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受理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此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答辩人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号,电话185717245××。  贵院受理的缪某诉答辩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485号),现答辩人就本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无效事由,为有效合同  答辩人与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对涉案商铺的权属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后,签订了商铺转让合同,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合同不属于欺诈、胁迫手段损害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际、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情况,也不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二、答辩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和答辩人与缪某签订的合同为两个不同的合同,第三人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现实履行情况,缪某不得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答辩人与武汉世界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虽然其中约定了不得转让、转租等,但合同的效力仅及于答辩人与第三人。若第三人认为答辩人违约,自有第三人向答辩人主张相应权利,由此导致缪某权利受损的,答辩人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缪某不是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其不得以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主张答辩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无效。  实际上,第三人已经知晓了答辩人与缪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也接受缪某向其缴纳租金的行为,缪某也实际享受第三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答辩人的权利,意味着第三人已经默认接受了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  综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及第三人默认接受答辩人转让行为的事实,缪某不得主张其与答辩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三、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前对涉案商铺权属清晰明白,对答辩人与第三人合同约定也充分了解,在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并可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缪某在与答辩人签订转让合同前,对该商铺的权属及答辩人与第三人的约定清楚明白。现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已履行过半,即将履行完毕,且根据第三人的通知,缪某可将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此,现缪某主张合同无效,有违民事法律领域的“帝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与缪某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缪某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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