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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那个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的问题

杜* 江西-萍乡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21 09:20:32 1192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不当得利的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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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问的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债的发生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其后果的本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由于该项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2018-04-21 09:29: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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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咨询的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我国《民法通则》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使违法方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就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言,其最初产生于衡平思想,目的在于恢复因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而被破坏了的社会公平。其基本功能在于“取去”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利益 ,所谓“受领的利益”,抽象而言,即指财产总额的增加,包括财产总额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况。就具体事例而言,财产的积极增加表现为:
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等。
2.财产权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加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3.财产权利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4取得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5.债务消灭。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即为其财产的增加。财产的消极增加表现为:
1.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2.本应负担的债务而后来不再负担或少承担。
3.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限制。而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包括侵害他人人格权及财产权两个方面。

2018-04-21 09:2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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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咨询的返还不当得利连带责任的问题,律师告诉你我国《民法通则》设立民事责任制度,目的就是要通过使违法方承担民事责任,使受害方受到侵犯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或补偿,从而有效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就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言,其最初产生于衡平思想,目的在于恢复因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当变动而被破坏了的社会公平。其基本功能在于“取去”受益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利益,所谓“受领的利益”,抽象而言,即指财产总额的增加,包括财产总额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况。就具体事例而言,财产的积极增加表现为:
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及债权的取得等。
2.财产权的扩张及其效力的加强。如因附合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张。
3.财产权利限制的消灭。如原来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而后来抵押权消灭。4取得财产的占有,或因占有而受有利益。
5.债务消灭。债务人债务的消灭,即为其财产的增加。财产的消极增加表现为:
1.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2.本应负担的债务而后来不再负担或少承担。
3.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没有限制。而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受的损害。“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包括侵害他人人格权及财产权两个方面。

2020-11-12 12: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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