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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赵** 吉林-松原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19 23:32:15 1526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弟弟想要办理行政复议方面的事。可是不知道规定 请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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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2018-04-19 23:3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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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款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希望你可以从最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内容了解的具体问题,望采纳。

2020-11-06 16:56: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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