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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因为忘了申报零税务被处罚了,我们对此不服,想问一下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哪里呢?
你好,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当事人不服税务决定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解答如下,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变更、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复议法制定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大大扩展了;同时也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大扩展了。就是说,有些事情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就能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专业解答税收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该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税收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法院,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专业解答税收征收复议机关,是作出该税收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事项来进行重新认定。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案件的受理机关,是作出该税收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事项来进行重新认定。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受理机关是做出该税收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并要求行政机关对有关事项来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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