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报税会计,本人有负责过开票,每月有告知报税会计月开票汇总金额,报税会计只按开票金额报税了,现公司被查偷税漏税,我有连带责任吗
这种情况您需要重点关注自己是否“明知”并“参与”了逃税行为。如果仅仅是按实开票、如实告知会计汇总金额,而会计没有申报其他应报收入,您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您明知会计少报税却未制止,或者配合伪造单据,就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责任人。建议您立即整理每月告知会计金额的聊天记录、邮件或书面凭证,证明您已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分清责任。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8-05 09:50:48 回复专业解答若对方不拿出一份合同,可先友好沟通,明确要求对方提供合同,并说明合同的重要性。若沟通无果,可收集双方交易往来的聊天记录、邮件、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若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该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不过,若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承租人继续使用且出租人无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专业解答当口头协议不成立时,若能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并导致对方受损,受损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无过错,因协议不成立产生的费用等损失,由双方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此外,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专业解答已交付商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地点确定;无约定时,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则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专业解答一般情况下,有公章的合同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签订人通常无需担责。依据《民法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并盖公章,合同对其发生效力。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签订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相对人知情,除被追认外,签订人要对相对人损失担责;若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相关组织利益,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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