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对外担保需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若章程有担保限额规定,不得超出。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担保合同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合同有效;非善意,合同无效。
3.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司应严格遵循章程规定进行担保决策,明确担保流程和限额。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合规意识。在签订担保合同前,仔细审查相对人情况。公司承担责任后,及时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公司对外担保需遵循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若章程对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设有限额,公司担保时不能突破该限额,这是对公司担保行为的基本规范,保障公司和股东权益。
(2)当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规定避免关联交易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3)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存在不同后果。若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以此约束法定代表人行为。
提醒:
公司进行担保决策时应严格按章程和法律规定操作,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要审查公司担保程序是否合规。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公司对外担保要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若章程有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限额,务必遵守,不能超过限额。
(二)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在进行对外担保时,要确保相对人是否善意,避免因相对人非善意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若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意味着若相对人善意,公司不能以内部章程限制为由否定担保合同效力;若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1.公司对外担保,要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决议。若章程有限额规定,不能超额度。
2.给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相关股东不能参与表决,由其他出席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3.公司违规担保,担保合同可能无效。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非善意则无效。公司担责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结论:
公司对外担保需按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有特殊表决要求,违规担保效力依相对人善意与否而定,公司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公司对外担保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依据相关法律,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若章程对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超出该限额。当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要看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果您在公司担保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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