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若当事人约定了付款时间,按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以下情况确定:工程已交付,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准;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以起诉日为准。
3.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该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结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按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情形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放弃或限制该权利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法律解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已实际交付建设工程的,以交付之日起算;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既未交付工程且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同时,为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若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此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若遇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以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准。有约定付款时间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不同情形确定: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
3.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约定无效。为保障各方权益,当事人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模糊不清;在约定优先受偿权相关事宜时,需充分考虑建筑工人利益,避免因约定无效导致纠纷。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时间起算。
(2)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不同情形确定起算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以交付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以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3)发包人与承包人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且该约定损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此约定无效。
提醒: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后续纠纷。同时,承包人不能随意放弃优先受偿权,以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导致约定无效。
(一)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时间起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从交付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算。
(二)关于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损害建筑工人利益,该约定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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