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赋予管理人撤销权,旨在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为避免债务人不当减少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也可请求撤销,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管理人应及时全面审查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现可撤销情形及时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上述行为,可向管理人反映,协助其维护自身权益。
3.债务人应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避免不当行为引发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
(1)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的时间范围内,若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为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2)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当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不过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这是平衡保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提醒: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注意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不当行为被撤销。债权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如果作为管理人,在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为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等行为,可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些行为。
(二)若发现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下,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也收集证据请求法院撤销,但要注意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这些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无偿转财产、不合理低价交易、给无财产担保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债务人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清偿能力,还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结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及申请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清偿(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情况),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法律解析:依据法律,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规定的几种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所以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而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若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状况下的个别清偿,一般会影响公平清偿,管理人也能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除外。若遇到破产程序中涉及上述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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