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罪既遂与否,不单纯看金额。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公私财物盗窃,是入罪标准,而非既遂标准。
2.判定既遂采用“失控说”与“控制说”结合。财物脱离原主控制且被行为人掌控,就是既遂。
3.像公共场所扒窃,财物到手脱离失主控制,即便未达入罪金额,也算既遂。若未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即便价值高,也是未遂。
结论:
盗窃罪判定既遂不单纯看金额,“数额较大”是入罪标准,既遂标准是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这是入罪标准而非既遂标准。盗窃罪既遂采用“失控说”与“控制说”结合的观点,当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同时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时,就构成既遂。像在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人把他人财物掏取到手,财物脱离失主控制并被行为人掌控,即便财物价值未达入罪标准,也构成既遂;若仅实施盗窃行为,却未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即便财物价值远超入罪标准,也属于未遂。如果遇到与盗窃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盗窃罪判定既遂不单纯取决于金额。入罪标准是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但这并非既遂标准。
盗窃罪既遂采用“失控说”与“控制说”结合的观点,即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且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为既遂。例如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掏取到手,财物脱离失主控制且被行为人掌控,即便价值未达入罪标准,也构成既遂。若仅实施盗窃行为,未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即便价值远超入罪标准,也属未遂。
为避免此类犯罪,一方面要加强公共场所安保措施,增加监控覆盖,震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公民自身要提高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财物,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分析:
(1)盗窃罪判定既遂不能仅看金额,“数额较大”是入罪标准,而非既遂标准。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2)盗窃罪既遂标准结合“失控说”与“控制说”。当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同时行为人已实际控制财物时,构成既遂。
(3)在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掏取到手,财物脱离失主控制且被行为人掌控,即便财物价值未达入罪标准,也构成既遂。
(4)若仅实施盗窃行为,未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即便财物价值远超入罪标准,也属于未遂。
提醒:判断盗窃罪既遂不能只关注金额,行为是否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并被行为人掌控很关键,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以获精准法律建议。
(一)判断盗窃罪既遂不能只看金额,要结合“失控说”与“控制说”。当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或占有人控制,同时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就构成既遂。
(二)在实际判断时,像公共场所扒窃,财物被行为人掏取到手,脱离失主控制并被行为人掌控,即便价值未达入罪标准,也是既遂。若盗窃行为未使财物脱离原控制,即便价值远超入罪标准,也属于未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虽未明确既遂标准,但司法实践中采用“失控说”与“控制说”结合来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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