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两者生效条件不同。动产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且交付质押财产,权利质押多需交付权利凭证或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解析:
对于动产质押权,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是基础,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方式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但占有改定不能使质权生效。而权利质押权,生效条件根据不同权利类型有所差异。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则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像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及应收账款出质,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在质押权设立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对质押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二者生效条件有别。动产质押权需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方式含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使质权生效。权利质押权依出质对象不同,生效条件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为保障质押权顺利设立,设立动产质押权应采用书面合同并按法定交付方式交付质押财产;设立权利质押权,有权利凭证的及时交付,无权利凭证或特定权利出质的及时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分析:
(1)质押权分为动产质押权和权利质押权,二者生效条件不同。动产质押权方面,出质人与质权人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方式有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不能使质权生效。
(2)权利质押权方面,以汇票、本票、支票等出质,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均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醒:
设立质押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操作,不同类型质押权生效条件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质权合法有效。
(一)对于动产质押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权才设立。交付方式可选择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不要用占有改定,不然质权无法生效。
(二)对于权利质押权,分不同情况。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有权利凭证的出质,把权利凭证交给质权人时质权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都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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