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当事人应严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是法定要求,错过该期间就可能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认识二审发回重审性质:要清楚二审发回重审是纠正一审程序问题,并非全新一审程序,不能因发回重审就认为可再次提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1.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管辖权异议,这是法定要求。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当事人便失去提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二审发回重审是纠正一审问题,并非新的一审程序。
3.若允许此时提管辖权异议,会使诉讼程序混乱、效率降低,违背制度初衷。
4.所以,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一般不可提管辖权异议。
结论:
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一般不可提管辖权异议。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法定的异议期间。当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就已丧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二审发回重审是为纠正一审程序的问题,并非开启全新的一审。若允许此时提管辖权异议,会使诉讼程序混乱,降低效率,也违背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因此,通常二审发回重审后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如果大家在诉讼过程中对管辖权等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1.二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通常不可提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是法定要求。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当事人已失去提出该异议的权利。
2.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纠正一审程序问题,并非开启全新一审。若允许此时提管辖权异议,会使诉讼程序混乱,降低司法效率,还违背管辖权异议制度初衷。
3.解决措施与建议: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避免错过时机。法院在一审程序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和相关权利义务,确保程序规范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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