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无罪辩护的庭审是公诉方与辩方在观点、立场上通过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对抗的过程,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开始到法庭辩论结束,每一个程序都是在针锋相对的氛围中进行,来不得半点侥幸。辩方在法庭上的每一个发言,都必须贯彻无罪辩护的诉讼策略。
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以上就是被告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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