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继承债务超过遗产时,继承人应先确定遗产实际价值,在该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决定是否偿还。
(三)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表示,之后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四)若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应先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再进行债务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和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若自愿偿还则不受此限。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3.继承债务超遗产时,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无义务偿还超出部分。
4.若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即便遗产不足偿债,也应留适当遗产后再偿债。
结论: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遗产价值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先为其留适当遗产再偿债。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了继承中债务清偿的规则。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只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负责,超出部分没有法定偿还责任。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用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同时,为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若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便遗产不够偿债,也要先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再按规定偿债。这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也兼顾了继承人权益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如果在继承过程中遇到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遵循限定继承原则,即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清偿,超遗产价值部分无自愿则无清偿义务;放弃继承可不担责;若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需先为其留适当遗产再偿债。
1.明确债务范围。在继承开始后,及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和评估,确定债务的具体数额和性质。
2.合理选择继承方式。若遗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继承人可考虑放弃继承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3.保障特殊继承人权益。在处理债务清偿时,务必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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