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小件物品,可通过将其藏于身上、包内等方式,使其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控制范围来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既遂。
(二)对于大件物品,若行为人使财物离开原存放地并置于自己实力控制之下,可认定为既遂。
(三)判断是否实际控制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具体情况。如商场盗窃,带出收银台一般视为既遂;工厂盗窃,带出厂门才可能认定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虽未明确既遂标准,但对盗窃罪的定罪处罚有规定,可侧面反映对既遂行为的惩处。
1.盗窃既遂判断通说为“失控+控制说”,即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才构成既遂。
2.小件物品被藏于行为人身上、包内,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控制,算既遂;大件物品离开原存放地,被行为人实力控制,也属既遂。
3.判断实际控制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如商场带出收银台、工厂带出厂门,常视为既遂。
结论:
盗窃罪既遂通常采用“失控+控制说”,小件物品藏于身上等脱离所有者控制构成既遂,大件物品离开原存放地并被行为人实际控制认定为既遂,实际控制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失控+控制说”作为判断盗窃既遂的通说,合理界定了既遂的标准。对于小件物品,行为人将其藏于身上、包内等,使得财物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的控制范围,此时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构成既遂。对于大件物品,只有当行为人使财物离开原存放地并置于自己实力控制之下,才认定为既遂。但实际控制的判断并非简单绝对,需综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因素。像在商场盗窃,带出收银台意味着财物脱离商场控制且被行为人控制,视为既遂;在工厂盗窃,带出厂门才可能认定既遂。若遇到盗窃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盗窃既遂的通说标准是“失控+控制说”,即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且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才构成既遂。
小件物品被藏于身上、包内等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控制范围时构成既遂;大件物品离开原存放地并处于行为人实力控制下认定为既遂。但实际控制的判断要结合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具体情况。如商场盗窃,带出收银台视为既遂;工厂盗窃,带出厂门才可能认定既遂。
为准确判断盗窃既遂,司法人员应全面考量各种因素,避免片面判断。同时,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盗窃既遂标准,不实施盗窃行为。对于易发生盗窃的场所,应加强安保措施,降低盗窃风险。
法律分析:
(1)“失控+控制说”是判断盗窃既遂的通说标准,要求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时行为人取得实际控制。此标准综合考虑了被害人和行为人的情况,具有一定合理性。
(2)小件物品和大件物品的既遂判断有所不同。小件物品藏于身上、包内等脱离所有者或保管者控制范围即既遂;大件物品需离开原存放地并置于行为人实力控制之下才认定既遂。
(3)实际控制的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况,财物性质、形状、盗窃场所等因素都会产生影响。如商场盗窃带出收银台、工厂盗窃带出厂门才可能认定既遂。
提醒:
在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时较为复杂,不同案情的判断结果可能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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