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争议分为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是保障商标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制度。
2.对于商标异议,当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存在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注册。建议相关权利人密切关注商标公告,及时发现可能侵权的商标并提出异议。
3.针对商标无效宣告,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禁用条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商标局可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各单位和个人应增强商标法律意识,发现问题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宣告无效,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法律分析:
(1)商标异议是针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争议方式。当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发现其违反商标法规定,像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况,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此阻止商标注册,这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设置的一道审查关卡。
(2)商标无效宣告是针对已注册的商标。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通过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商标局可宣告其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请求不受时间限制,这能有效打击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提醒:在商标注册和使用过程中,要确保商标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引发争议。遇到商标争议情况,因案情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对于商标异议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关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一旦发现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况,在公告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收集相关证据,如证明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的对比材料、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证明等,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阻止商标注册。
(二)对于商标无效宣告情况,若发现已注册的商标违反禁用条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商标局可直接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无需受五年时间限制,可随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若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觉得其违反商标法,像和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可在公告后一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异议,阻止其注册。
2.商标无效宣告:已注册的商标,若违反禁用条款、靠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局可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争议能保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结论:
商标争议主要有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两种,分别针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保障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制度。
法律解析:
商标异议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当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反商标法规定,像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情况,可在公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以此阻止该商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则是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若存在违反商标禁用条款、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商标局可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商标争议制度能有效保障商标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如果您在商标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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