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证言不一定是传来证据。传来证据是从间接而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所感知的案件情况。
2.若证人陈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该证言是原始证据,像目睹交通事故的证人陈述。
3.若证人陈述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其证言属于传来证据,如听人说商场盗窃案。
4.要依据证人获取案件信息途径判断是否为传来证据。
结论:
证人证言不一定属于传来证据,其是否为传来证据取决于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
法律解析:
传来证据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而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陈述。当证人陈述的是自身亲身经历、亲眼所见的案件事实时,该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像目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陈述。若证人陈述的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并非自己直接感知,此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例如证人说听别人讲某商场发生了盗窃案。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如果对证人证言的证据类型判断还有其他疑问,或者在法律案件中遇到证据相关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证人证言不一定是传来证据,判断其是否为传来证据需依据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当证人陈述自身亲身经历、亲眼所见的案件事实时,该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若证人陈述的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并非自己直接感知,此时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2.为准确判断证人证言性质,司法人员应详细询问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具体方式,确保对证据类型的认定准确无误。对于证人而言,应如实说明信息来源,避免提供模糊或不实信息。在司法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来源审查要严格细致,以保障证据的可靠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法律分析:
(1)传来证据的定义是并非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
(2)证人证言是证人就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的陈述。当证人陈述的是亲身经历、亲眼所见的案件事实时,此证人证言属于原始证据,像目睹事故发生过程的证人陈述。
(3)当证人陈述的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并非自己直接感知的,该证人证言就属于传来证据,例如听别人说某场所发生了某案件的证人陈述。因此,判断证人证言是否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
提醒: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断证人证言的性质,不同性质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有所不同。若对证人证言的运用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判断证人证言是否为传来证据,关键在于看证人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若证人是基于自己亲身经历、亲眼所见来陈述案件事实,此证人证言为原始证据。
(二)若证人陈述的内容是从他人处听闻,并非自己直接感知到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虽未直接针对证人证言与传来证据关系,但体现了对证据来源及真实性审查的重要性,与判断证人证言是否为传来证据原理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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