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且承包人要准确确定应付款日并及时行权。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在实践中确定发包人应付款之日尤为关键。如果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即为应付款时间;要是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于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等作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一旦超过期限,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若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自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
为保障自身权益,承包人应精准把握发包人应付款日期。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确定应付款时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依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形判定。若工程未竣工且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起诉之日等作为应付款时间。
建议承包人:一是密切关注合同付款条款,明确应付款日期;二是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及时收集和保存与付款相关的证据;三是在确定的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逾期导致权利丧失。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且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2)对于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工程,通常以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作为应付款时间;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3)建设工程未竣工且当事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时,可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等作为应付款时间。
(4)承包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权利将丧失。
提醒:承包人要重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准确确定应付款时间,及时主张权利,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时,承包人要查看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以该日期确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然后在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可按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同样在确定日期后的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三)建设工程未竣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包人可依据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等确定应付款时间,并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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