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孩子探望方式主要有看望式和逗留式两种。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适合年龄较小子女;逗留式探望能让孩子与探望人长时间相处,利于增进感情,但对探望人要求高。
2.确定探望方式,父母双方可先协商,达成一致后写入离婚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子女年龄、健康状况、双方居住距离等实际情况判决。
3.无论选择哪种探望方式,都要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直接抚养方需履行协助义务。建议父母以孩子利益为重,理性沟通确定探望方式;法院判决时也应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判决合理可行。
法律分析:
(1)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方式主要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两种。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适合年龄小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到指定地点看望孩子。
(2)逗留式探望能让孩子与探望人有较长相处时间,利于增进感情,但对探望人要求较高,需在约定时间领走并按时送回子女。
(3)探望方式可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写入离婚协议。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子女年龄、健康状况、双方居住距离等实际情况判决。
(4)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且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提醒:
父母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孩子感受,若在探望过程中出现纠纷,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确定离婚后孩子探望方式,父母双方可优先自行协商,将达成一致的探望方式明确写入离婚协议,这样能保障双方的意愿得以体现。
(二)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需准备好能证明子女年龄、健康状况、双方居住距离等实际情况的材料,以便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三)不管最终选择哪种探望方式,都要始终把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放在首位。直接抚养方应积极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不能故意设置障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离婚后孩子探望方式分两种。看望式探望,不直接抚养方去对方住处或指定点看望孩子,时间短、方式灵活,适合低龄孩子。
2.逗留式探望是在约定期限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孩子,相处时间长利于增进感情,但对探望人要求高。
3.探望方式先由父母协商,写进离婚协议。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依孩子情况等判决。
4.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保障孩子身心健康与生活学习,直接抚养方需协助。
结论:
离婚后孩子探望方式有看望式和逗留式两种,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且要保障子女权益,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
法律解析: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看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适合年龄较小子女;逗留式探望能让孩子与探望人长时间相处,增进感情,但对探望人要求高。父母可先自行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并写进离婚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子女年龄、健康状况、双方居住距离等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不管采用哪种方式,都要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同时直接抚养方需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如果在离婚后遇到孩子探望方式确定或执行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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