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登记人即使用人时,发生侵权情况,自身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准备好相关资金用于赔偿。
(二)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要及时与受害者沟通赔偿事宜。登记人有过错的,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等仍出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登记人应反思自身过错并履行赔偿义务。
(三)车辆因租赁、借用等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使用人要确保赔偿能力,若无力赔偿,登记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人需根据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车辆登记人即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情况时,由登记人承担赔偿责任。
2.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担责;若登记人有过错,如明知使用人无资格、车辆有缺陷仍出借,应承担相应责任。
3.车辆因租赁、借用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若使用人无力赔偿,有过错的登记人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结论:
车辆使用人与登记人责任承担分情况,登记人即使用人时侵权由其担责;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使用人担责,登记人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租赁、借用等情况先由交强险赔,不足使用人承担,使用人无力赔偿且登记人有过错需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同一时,发生侵权事故自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而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时,使用人作为实际操控车辆者,对车辆运行有直接支配力,所以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若登记人存在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车辆有缺陷等过错仍出借车辆的情况,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在租赁、借用情形下,交强险先赔偿是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赔,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若使用人无力赔偿,登记人有过错则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若遇到车辆使用人与登记人责任承担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车辆使用人与登记人责任承担依不同情况而定。当登记人就是使用人时,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情况,由登记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登记人有过错,如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车辆有缺陷仍出借,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车主外借车辆前,务必确认借用人有驾驶资格,且车辆无安全隐患,避免因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发生事故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3.使用人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若无力赔偿,登记人有过错的,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1)当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同一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等侵权情况,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这体现了责任与行为主体的一致性。
(2)若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原则上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登记人存在过错,像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车辆有缺陷还出借,登记人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车辆因租赁、借用等导致使用人与登记人不同,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使用人承担。若使用人无力赔偿,有过错的登记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
车辆登记人出借车辆时务必审查使用人资格和车辆状况,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精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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