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送养人方面,需符合法定条件。如生父母送养需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且原则上双方要共同送养,若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单方送养。
(2)收养人要具备一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3)收养程序上,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需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5)送养和收养行为必须出于真实意愿,严禁非法送养、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提醒:送养和收养务必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避免因不符合条件或程序违法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确保合法合规。
(一)送养人要确认自身符合法定条件,如生父母送养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且双方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二)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如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三)收养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若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四)确保送养和收养行为是出于真实意愿,杜绝非法送养、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孩子送养形成收养关系,要按民法典收养编规定办。送养人得符合条件,如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且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难找可单方送养。
2.收养人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能力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
3.收养要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日成立。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前民政部门要公告。
4.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等近亲属权利义务消除。送养和收养要出于自愿,杜绝违法犯罪。
结论:
把孩子交给别人抚养形成收养关系,需送养人和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成立,且要确保行为出于真实意愿,避免违法犯罪。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收养编,送养人若为生父母,需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且共同送养,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可单方送养。收养人要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关系自登记日起成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登记前要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消除。这一系列规定是为确保收养行为合法、公正、有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若送养或收养行为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嫌非法送养、买卖儿童等违法犯罪。如果对于收养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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