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结算追讨工程款可按收集证据、协商、造价鉴定、发律师函、诉讼等步骤操作。收集证据是基础,能证明工程实际发生及完成情况;协商可尝试与对方达成结算付款共识;造价鉴定能确定工程款数额;发律师函可向对方施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
2.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收集证据时,全面整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协商过程中,做好沟通记录,以备后续使用。
-委托专业且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鉴定。
-发律师函要明确告知对方结算付款期限和后果。
-诉讼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相应财产,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收集证据是追讨工程款的基础,建设工程合同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施工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可证明工程实际开展与完成情况,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2)协商是解决纠纷的友好方式,在协商时保留沟通记录,若协商不成,这些记录可作为维权证据。
(3)委托专业造价机构鉴定能确定工程款数额,为追讨提供准确依据。发律师函可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其履行付款义务。
(4)诉讼是最后的解决手段,凭借收集的证据和造价鉴定结果,可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工程款。申请财产保全能保障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
提醒:
追讨工程款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证据:收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证明工程实际发生及完成情况。
(二)协商沟通:与对方协商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保留沟通记录。
(三)造价鉴定:协商无果时,委托专业造价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
(四)发律师函:利用律师函向对方施压,要求限期结算付款。
(五)提起诉讼:上述方法无效时,向法院起诉,凭借证据和鉴定结果请求判决支付工程款。
(六)财产保全:为保障执行,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查封、冻结对方相应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追讨工程款案件中,若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就属于违约行为,可依据此条要求其承担责任。
1.收集证据:收集建设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明工程实际发生及完成情况。
2.协商解决:与对方协商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保留沟通记录。
3.造价鉴定:协商无果,委托专业造价机构确定工程款数额。
4.发律师函:通过律师函施压,要求对方限期结算付款。
5.提起诉讼:上述方法无效,向法院起诉,凭证据和鉴定结果请求判决付款,可申请财产保全。
结论:
未结算追讨工程款可按收集证据、协商、造价鉴定、发律师函、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步骤操作。
法律解析:
在未结算工程款的追讨中,收集证据是基础,《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建设工程合同等证据能证明工程的实际情况。与对方协商体现了友好解决纠纷的意愿,保留沟通记录可作为后续维权的依据。委托专业造价机构鉴定,能明确工程款数额,为追讨提供准确的金额标准。发律师函是一种合法的施压手段,促使对方履行结算付款义务。若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后的保障,法院会依据证据和鉴定结果进行公正判决。申请财产保全能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如果在追讨工程款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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