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中,通常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应与请求保全数额相当,但存在特殊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如请求保全争议标的财产,担保数额与争议标的价值相当;保全不涉及争议标的的其他财产,担保数额按保全财产价值确定。对于鲜活易腐、季节性商品等易损财产进行保全,法院会依实际情况降低担保数额。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担保数额。
为更好应对这些情况,申请人应准确评估请求保全财产的价值并准备相应担保。若涉及易损财产,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降低担保数额。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提前了解法院考量因素,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确定合理的担保数额。
法律分析:
(1)在诉前财产保全中,一般规则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要和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这是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若保全错误,被申请人能获得相应赔偿。
(2)当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时,担保数额需与争议标的价值一致;若保全的是不涉及争议标的的其他财产,担保数额按保全财产价值来确定。
(3)对于鲜活易腐、季节性商品等易损财产的保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担保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
(4)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担保数额。
提醒:
申请诉前财产或行为保全时,要准确评估担保数额。不同案情的担保数额确定方式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获取具体分析。
(一)当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时,提供与争议标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数额。
(二)请求保全不涉及争议标的的其他财产,按保全财产价值确定担保数额。
(三)对于鲜活易腐、季节性商品等易损财产保全,等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担保数额。
(四)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配合法院综合多因素确定担保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担保数额通常应和请求保全数额相当,特殊情况法院会酌情处理。
-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与争议标的价值相当;保全其他财产,按保全财产价值确定。
-法院保全鲜活易腐等易损财产,可能依实际情况降低担保数额。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综合多因素决定担保数额。
结论:
诉前财产保全中,一般申请人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情况特殊时法院酌情处理,不同类型财产保全及行为保全确定担保数额方式有别。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诉前财产保全里,正常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要和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当请求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担保数额与争议标的价值对等;若保全的是不涉及争议标的的其他财产,担保数额按保全财产价值来定。然而对于鲜活易腐、季节性商品等易损财产的保全,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担保数额。另外,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担保数额。由于诉前财产保全及行为保全中担保数额的确定存在多种情况和特殊规定,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