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股权可用于抵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经债权债务双方协商,可将股权拍卖、变卖后用价款抵债,也可直接作价抵偿。不过以股抵债存在诸多限制。
1.不能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抵债时,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该权利。
2.需符合法律程序,要签订合法有效的以股抵债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若股权有权利瑕疵或已质押,会影响抵债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因此建议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以股抵债前,充分了解股权状况及其他股东意愿,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以保障以股抵债的顺利进行及合法性。
法律分析:
(1)起诉后股权可用于抵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当债务人无法以货币偿债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协商以股抵债,方式包括拍卖、变卖股权以价款抵债或直接作价抵偿。
(2)以股抵债需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抵债时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该权利。
(3)股权抵债要遵循法定程序,签订合法有效的以股抵债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等情况,会对抵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产生影响。
提醒:进行以股抵债时,要确保遵循法定程序,关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若股权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在诉讼中和执行阶段,债务人无力货币偿债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协商,将股权拍卖、变卖后用价款抵债,或直接用股权作价抵偿债务。
(二)进行以股抵债时,要注意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考虑其是否行使该权利。
(三)股权抵债需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以股抵债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要核查股权状况,避免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等影响抵债合法性和可行性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表明股权抵债等转让行为需遵循一定规定和程序。
1.起诉后股权可用于抵债。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若债务人无法用货币偿债,经双方协商,可将股权拍卖、变卖后抵债,或直接作价抵偿,即“以股抵债”。
2.以股抵债不能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抵债时,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该权利。
3.股权抵债需按法定程序进行,签订有效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若股权有瑕疵或已质押,会影响抵债合法性与可行性。
结论:
起诉后股权可以用于抵债,但要遵循一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解析:
在诉讼过程或执行阶段,当债务人无法以货币等形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后,可通过将股权拍卖、变卖以价款抵债,或直接用股权作价抵偿,即“以股抵债”。不过,以股抵债不能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抵债时需考虑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该权利。同时,要符合法定程序,签订有效的以股抵债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若股权存在权利瑕疵或质押等情况,会影响抵债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如果在以股抵债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不确定相关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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