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
2.应付款时间确定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工程已交付,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3.承包人需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逾期将丧失该权利。
结论: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从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需及时行使,否则丧失该权利。
法律解析:
应付款时间确定有多种情形。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承包人必须重视这六个月的期限,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若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关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有六个月期限,从发包人应给付价款之日起算。应付款时间依不同情况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时,已交付工程以交付日为准,未交付工程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准,未交付且未结算则以起诉日为准。
为保障自身权益,承包人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关注应付款时间,明确自身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起始点;二是若合同对付款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要留存好工程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等相关证据,以便确定应付款时间;三是务必在六个月期限内积极行使优先受偿权,避免逾期丧失权利。
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六个月,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这一规定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一定期限内可优先获得工程价款。
(2)应付款时间的确定分多种情况。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依约定执行,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提醒:
承包人需牢记六个月的行使期限,密切关注应付款时间节点,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当事人有付款时间约定,承包人应留意约定时间,并在此后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承包人要从交付之日起算六个月内行使权利。
(三)若建设工程未交付,承包人需自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承包人应在起诉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该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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