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时,继父母一方去世,拟制血亲关系通常不当然解除。若继子女未成年,原抚养关系持续,继子女关系保留,这保障了未成年继子女的生活稳定和成长环境。
(2)若继子女已成年,其与继父母因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继父母去世自动消失,继子女仍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
(3)若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基于婚姻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去世且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终止时,这种单纯基于婚姻的继子女关系随之消灭。
提醒:处理继子女关系相关事务时,理清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很重要,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后果,案情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若想确认继子女关系是否存在,可先判断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若已形成,继父母一方去世后,未成年继子女原抚养关系持续,继子女关系保留;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动消失。
(二)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基于婚姻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去世且婚姻关系因死亡终止时,继子女关系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继父母一方去世,拟制血亲关系通常不当然解除。未成年继子女,原抚养关系持续,继子女关系保留;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动消失。
2.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仅因婚姻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去世、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终止时,这种基于婚姻的继子女关系随之消灭。
结论:
继子女关系是否存在分情况而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一方去世通常不当然解除;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去世且婚姻关系终止时,继子女关系消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原抚养关系持续,继子女关系保留;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继父母去世自动消失。而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基于婚姻建立的继子女关系,在继父母去世且婚姻关系终止时随之消灭。如果大家在继子女关系等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1.继子女关系是否存在要依据不同情况判定。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一方去世,拟制血亲关系通常不当然解除。未成年继子女原抚养关系持续,继子女关系保留;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因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会因继父母去世自动消失。
2.若继子女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仅基于婚姻建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去世且婚姻关系因一方死亡终止时,这种单纯基于婚姻形成的继子女关系会消灭。
3.建议相关当事人在遇到此类关系判定问题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同时,在处理财产继承等事务时,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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