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定非亲生子女抚养关系主要有收养、继子女抚养和事实抚养三种情形。收养关系需依据法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证是重要认定凭证。
2.对于继子女抚养关系,要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其有生活照料、教育及经济供养等行为,可凭借长期共同居住证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凭证来认定。
3.事实抚养关系虽未办理法定手续,但存在长期抚养行为,可通过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抚养关系。
建议:收养时及时办理登记获取收养证;形成继子女抚养关系要保留好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存在事实抚养关系的注意收集各类能证明抚养行为的证据。
法律分析:
(1)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成立,收养证是重要认定凭证。这是一种依法建立的严谨的抚养关系,程序规范保障合法权益。
(2)继子女抚养关系:要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给予生活照料、教育支持与经济供养。像长期共同居住证明、支付费用凭证等资料,可作为支撑抚养关系的证据。
(3)事实抚养关系:即便没办理法定手续,但存在长期抚养行为。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能综合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
提醒:认定非亲生子女抚养关系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情形认定标准和所需证据有别,若遇复杂情况,建议进一步咨询分析。
(一)收养情形:要依据法律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证就是认定抚养关系的关键凭证。
(二)继子女抚养情形:需证明继父母和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对继子女有生活照料、教育、经济供养等行为,像长期共同居住证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凭证等可作为证据。
(三)事实抚养情形:即便没办理法定手续,但存在长期抚养行为,可凭借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1.收养关系:收养非亲生子女,要按法律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起成立,收养证是认定抚养关系的关键。
2.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需证明双方共同生活,继父母在生活照料、教育、经济等方面付出,像居住证明、费用支付凭证可作证据。
3.事实抚养关系:没办法定手续但有长期抚养行为,可用证人证言、村居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明抚养关系。
结论:
认定非亲生子女抚养关系通常有收养、继子女抚养和事实抚养三种情形,且各有认定所需的依据和凭证。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收养非亲生子女,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时成立,收养证是关键认定凭证。对于继子女抚养关系,需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在生活照料、教育、经济供养等方面付出,像长期共同居住证明、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凭证等可作为依据。事实抚养关系虽未办法定手续,但有长期抚养行为,证人证言、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等证据能综合证明抚养关系存在。若在非亲生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方面有疑问或遇到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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