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招标人,应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建立严格的文件保管制度,防止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杜绝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不暗示或明示投标人调整报价。
(二)对于投标人,要确保投标文件独立编制和上传,不使用同一台电脑,避免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保证投标报价和文件内容的独立性。
(三)监管部门可加强技术监测,对投标文件的编制电脑、IP地址等进行核查,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各方对串标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串标是电子招投标中,投标人之间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认定标准如下:
1.投标人行为:不同投标文件由同一电脑编制、上传;IP地址相同;报价有规律差异;错漏处一致;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开标前招标人开启文件并泄密;泄露标底、评标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调整报价。出现这些情况,可认定为电子串标。
结论:
在电子招投标活动中,出现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上传电脑相同、IP地址一致等特定投标人行为,或招标人开标前泄露文件信息、泄露标底等与投标人串通的情形,可认定存在电子串标行为。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串通投标行为。在电子招投标里,投标人方面,若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等,这些异常表现很可能表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因为正常独立投标不太会出现这些高度一致的情况。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方面,招标人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泄露标底等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原则。这些认定标准是为了保障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其他合法投标人的权益。若遇到疑似电子串标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招投标活动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
电子串标破坏了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损害了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其认定标准涵盖投标人行为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两方面。
投标人行为上,若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上传,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可认定存在串标可能。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方面,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泄露标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以及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也属于串标行为。
为防范电子串标,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技术监测,对投标文件的编制、上传等环节进行监控;二是建立健全招投标信息保密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三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法律分析:
(1)电子串标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从投标人行为来看,使用同一台电脑编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IP地址一致等情况,说明投标人之间可能存在不正当的合作,并非独立参与投标。比如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这违背了正常投标时各投标人根据自身成本等因素自主报价的原则。
(2)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方面,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关键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报价,这些行为使得招投标活动失去了公正性,损害了其他合法投标人的利益。
提醒: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电子串标行为。若遇到疑似串标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部门反映。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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