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效力按《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无优先效力,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
2.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就有效。像自书要本人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代书需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3.内容抵触的不同遗嘱,遵循“后法优于前法”,最后一份效力优先。
结论:
多份合法有效遗嘱并存时,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等,只要符合各自法定形式要件就有效。如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先,公证遗嘱也不例外。这一规定保障了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愿的实现。如果大家在遗嘱效力、订立等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遗嘱合法有效。
1.遗嘱效力以《民法典》规定为准,多份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无优先效力,合法有效的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为准。遗嘱形式多样,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即有效。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立遗嘱人要了解不同遗嘱形式的法定要件,确保遗嘱合法有效。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可立新遗嘱,保证新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为避免纠纷,立遗嘱过程可全程留痕,如录音录像,同时邀请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法律分析:
(1)依据《民法典》,多份遗嘱并存时,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这改变了以往的规定,更强调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愿。
(2)遗嘱形式丰富,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和公证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就有效。如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3)当不同遗嘱内容相抵触时,按照“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最后所立遗嘱效力优先,以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得以实现。
提醒:
立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进行,避免遗嘱因形式瑕疵而无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有多份遗嘱,应先确认每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
(二)对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查看内容是否存在抵触。若存在抵触,依据“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三)若对遗嘱效力有争议,可咨询专业律师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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