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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李** 河南-商丘 债务债权咨询 2026.02.10 06:13:30 322人阅读

哪些情形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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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无法定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无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这三种情形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但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当先履行方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时,本身就没有履行义务,自然不能以不安抗辩为由中止。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未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先履行方也不能随意行使。并且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若仅凭臆想就中止履行,会构成违约并承担责任。

如果在实际情况中,你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仍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10 11:1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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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情形下的权利,但不得随意行使。先履行方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时,本身无履行义务,不能以不安抗辩为由中止履行,否则属于不当行使权利。
2.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未出现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方不得随意行使该权利,应按约定正常履行。
3.先履行方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仅凭主观臆断就中止履行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先履行方在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仔细确认自身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收集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确切证据,避免随意行使权利导致违约。

2026-02-10 10:5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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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在法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先履行方债务履行期未届至时,本身无履行义务,不能以不安抗辩为由中止履行,否则缺乏行使该权利的基础。
(2)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未出现法定的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方不能随意行使不安抗辩权,随意行使属于滥用权利。
(3)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若仅凭主观臆断就中止履行,会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先履行义务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谨慎,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没有确切证据切勿随意中止履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案情。

2026-02-10 10:31: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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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义务一方要注意自身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未届至时不能以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应等待履行期到来。
(二)若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且没有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法定情形,先履行方不能随意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仅凭主观臆断就中止履行,避免构成违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6-02-10 08:5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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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方可在法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
2.先履行方债务履行期未到,本身无履行义务,不能用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3.后履行方有履行能力,也没出现经营恶化、转移财产等法定情形,先履行方不能随意用此权利。
4.先履行方没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就中止履行算违约,要担责。

2026-02-10 07:46:50 回复

对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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