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非真实意愿,无效。
3.伪造遗嘱无效,篡改部分也无效。
4.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该部分无效。
5.未给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必要份额,对应部分无效。
6.危急解除后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7.不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无签名日期、代书缺见证人,遗嘱无效。
结论:遗嘱存在多种整体无效情形,包括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伪造、被篡改、处分他人财产、未为特定继承人保留份额、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未变更形式、不符合法定形式等。
法律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要合法有效,需满足多方面条件。立遗嘱人应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若遗嘱是伪造或被篡改的,那自然不能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无效。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若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涉及这部分的内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为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遗嘱需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对于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若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原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另外,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若遇到遗嘱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遗嘱在多种情形下会整体无效。主要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部分对应的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遗嘱,未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仍有效的口头遗嘱,以及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立遗嘱前确认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医学证明等方式。
2.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达,避免欺诈、胁迫情形,必要时进行公证。
3.严格按照法定形式立遗嘱,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内容不涉及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法律分析:
(1)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其无法准确理解遗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所立遗嘱自然无效。
(2)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能体现其真实想法,所以此类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并非遗嘱人真实所立,篡改的遗嘱改变了遗嘱人的原意,二者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部分不具有效力。
(5)法律规定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若未保留,对应部分无效。
(6)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
(7)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缺少必要要素、代书遗嘱缺少见证人等,也会导致遗嘱无效。
提醒:立遗嘱时要确保自身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表达真实意愿,严格按照法定形式订立,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况发生。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为避免遗嘱整体无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遗嘱人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通过医院证明或相关鉴定来确认。
(二)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愿表达,立遗嘱过程应在无欺诈、胁迫的环境下进行。
(三)严格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可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遗嘱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避免涉及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
(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六)若立口头遗嘱,需注意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立遗嘱。
(七)严格按照法定形式立遗嘱,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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