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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父母各自需支付多少

邓* 山东-潍坊 子女抚养咨询 2026.02.10 01:05:21 353人阅读

孩子抚养费父母各自需支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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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孩子抚养费数额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依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给付比例和方式有相关规定。
法律解析:
在确定孩子抚养费时,父母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决。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比例。同时,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些规定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父母的实际情况。如果在孩子抚养费方面遇到复杂问题,难以自行处理,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10 06:0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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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费数额确定有明确规则。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存在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在给付方式上,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建议父母协商时充分考虑孩子实际需求与双方经济状况;若协商无果需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准确收入等证据,法院也应严格按照规则合理判决。

2026-02-10 05:27: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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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孩子抚养费数额确定方式有两种,先由父母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通常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并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存在特殊情况时,抚养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5)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提醒:
确定抚养费数额要结合实际情况,不同家庭情况不同,若对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方式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10 04:1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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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母可先自行协商孩子抚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具体金额和给付方式。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判决。
(三)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抚养费;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月总收入的50%。
(四)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数额。
(五)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六)抚养费一般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2026-02-10 02:59: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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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孩子抚养费数额先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判决。
2.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为月总收入20%-30%;养多个孩子,比例可提但不超50%。
3.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及上述比例确定。
4.特殊情况可调整比例。
5.抚养费通常定期给,条件允许也可一次性给。

2026-02-10 02:00:19 回复

聂某林与白某妹于结婚,8月生于一女聂某娟。,聂某林与白某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聂某娟由白某妹抚养,聂某林每年支付聂某娟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在每年年初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9月,聂某娟考入某大学。1月,当白某妹要求聂某林按照离婚协议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时,聂某林却认为聂某娟现在已经成年,其已无抚养义务,拒绝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在多次索要抚养费未果后,聂某娟与3月初向提讼,认为自己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仍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要求聂某林按照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支付其抚养费。在本案中,对于聂某林是否还需向聂某娟支付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聂某林应当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在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入大学,没有生活,没有经济收入,聂某娟主要的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教育费等花费主要还是靠父母帮其承担。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聂某林应当承担聂某娟必要的抚养费。第二种观点认为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聂某娟现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在大学学习期间已成年的子女都还是由父母来供养,但是父母的这种付出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聂某林无需再支付聂某娟的抚养费。笔者同意上述观点中的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1、根据我国目前的学习制度,进入大学的学生一般都已满18周岁或者即将18周岁,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大学生还是以学习为主,能够通过自己勤工俭学或者创业来维持自己生活和学习的大学生聊聊无几。即使有些学生参加劳动,所得的收入也无法支付昂贵的学费及日渐高涨的消费支出。如果已成年大学生都必需以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自己学习和生活所需的费用,那么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有辍学的可能。当然,在实际生活中,父母拒付已成年大学生抚育费的情况较为罕见,大多情形是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能顺利完成大学学业而愿意付出一切。2、父母为成年子女在大学期间主动支付抚育费虽然是一种常态,但这只是父母在道德上的义务,并不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何为不能生活的子女,最高院有两个不同的解释,一个是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包括的三种:(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该解释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前最高院作出的另一个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解释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之后所作出。对于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前解释无范围限制,而后解释将范围限定在高中及以下学历。由于这两个解释不存在上下位阶的问题,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在现实生活中,虽然让已成年大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以自己的劳动来支付自己的教育、生活费有很大困难。但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要求。在本案中,聂某娟作为一名已成年的大学生,并不存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其无权要求聂某林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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