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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人在不知情下是否该返还利益

郑* 黑龙江-绥化 其他侵权咨询 2026.02.07 07:58:38 328人阅读

得利人在不知情下是否该返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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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作为善意得利人,要留意利益的状态。若利益已不存在,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等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以防后续可能的纠纷。
(二)若利益仍存在,应及时返还现存利益给受损人,避免因拖延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2026-02-07 10: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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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利人不知情时,是否返还利益分情况。若不知且不应知获利无法律依据,属善意得利人。
2.利益不存在,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利益仍在,应返还现存利益。
3.如误转款项,已正常消费无需返还,还在账户则需返还。
4.此规定平衡受损人和善意得利人利益,避免善意得利人担过重责任。

2026-02-07 10: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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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得利人不知情下是否返还利益需视利益是否存在而定,利益不存在无需返还,利益存在则返还现存利益。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若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属于善意得利人。当利益已不存在时,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该利益;若利益仍存在,则应返还现存利益。比如他人误转款项,得利人不知情且款项已正常消费,此时利益不存在,无需返还;若款项还在账户中,利益仍存在,就需返还。这样规定是为平衡受损人和善意得利人的利益,避免让善意得利人承担过重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得利或受损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2026-02-07 09:14: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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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得利人不知情下返还利益确实分情况处理。若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属于善意得利人。当利益不存在时,善意得利人无需返还;利益仍存在,则应返还现存利益。
2.以他人误转款项为例,若款项已正常消费,利益不存在,无需返还;若款项还在账户,利益仍存在,就需返还。这一规定合理平衡了受损人和善意得利人的利益,避免善意得利人承担过重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受损人发现利益受损后,应及时与得利人沟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利益转移无法律依据。得利人应积极配合核实情况,若利益存在应及时返还。双方若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6-02-07 08:2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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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法律层面,对于得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会依据利益是否存在来判定是否返还。当得利人属于善意得利人,也就是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时,法律有明确的处理方式。
(2)若利益已不存在,比如误转款项已被正常消费,此时要求善意得利人返还利益不合理,所以无需返还。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得利人合理权益的保护,避免其承担过重责任。
(3)若利益仍存在,像误转款项还在账户中,那么善意得利人应返还现存利益。这是为了平衡受损人和善意得利人的利益,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提醒:
在涉及不当得利情况时,得利人需准确判断利益是否存在,受损人也应及时主张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7 08:09:19 回复

一、什么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任何一张票据的签发,都有其基础原因,但票据行为构成的票据关系,又不同于基础关系,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在一般情况下,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了票据权利,并获得票据金额,该票据关系即予解除。但是,如果持票人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丧失了票据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一方面履行了基础关系中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没有取得应当取得的票据金额。为了合理地调节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制度,这就是“利益返还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讲,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持票人依其在基础关系中的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在未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况下,将所获得的同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退还给持票人,例如出票人将货物退还持票人等。利益返还请求权是同民法上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相平行的一种特定制度。一是,与不当得利返还制度相比较,持票人在基础关系中与出票人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为履行付款义务而签票据并交付给持票人,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无法获得付款,不能构成出票人的不当得利。二是,与损害赔偿制度相比较,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消灭不是因出票人对持票人的损害造成的,所以也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由此,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票据法上的规定。二、怎样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有以下的要求:(1)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票据债务的保证人等。(2)被请求人的范围,包括出票人或承兑人,他们是实质上取得利益的人。只有取得实质上利益的人才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对象。(3)必须符合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因为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补充救济手段,只能用在因消灭时效或票据事项欠缺而遭到的利益损失,因恶意取得票据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不适用这一制度。(4)请求返还的利益,仅限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应的利益,即仅以被请求人自己所受的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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