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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张* 江西-上饶 刑事赔偿咨询 2026.02.04 07:54:04 498人阅读

赔偿范围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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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侵权赔偿领域以填平损失为基本原则,赔偿范围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比如财物损坏、人身伤害治疗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例如因伤无法工作的误工收入。并且,损失需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具有确定性。
(2)违约赔偿中,赔偿范围一般包含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认定赔偿范围要结合具体案情,遵循法定或约定规则,综合考量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合理性等因素。

提醒:不同法律关系下赔偿范围认定有别,面对赔偿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4 1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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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侵权赔偿中,若遇到财物损坏、人身伤害等情况,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财物损坏的照片、医疗费用的票据等,以确定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像误工收入,需提供工作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证明可得利益的丧失。并且要确保损失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损失是确定会发生的。
(二)在违约赔偿中,要明确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合理估计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这个利益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收集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来支持赔偿请求。
(三)认定赔偿范围时,仔细研究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规则,综合考虑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合理性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6-02-04 11:0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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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范围认定要区分不同法律关系。侵权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含直接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如财物损坏、治疗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如误工收入。损失需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确定。
2.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的损失。
3.认定赔偿范围需结合案情,遵循法定或约定规则,综合考虑因果、预见、合理等因素。

2026-02-04 09:5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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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赔偿范围认定要区分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侵权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涵盖直接和间接损失;违约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认定需结合案情遵循相关规则。
法律解析:
在侵权赔偿领域,填平损失原则要求赔偿现有财产减少的直接损失,如财物损坏、人身治疗费用,以及可得利益丧失的间接损失,如误工收入。不过,损失需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具有确定性。违约赔偿方面,通常包含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赔偿上限是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认定赔偿范围时,要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法定或约定规则,综合考量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合理性等因素。若遇到赔偿范围认定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2-04 08:5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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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认定需依据不同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在侵权赔偿领域,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涵盖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减少,如财物损坏、人身伤害治疗费用;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如误工收入。损失需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且具有确定性。

在违约赔偿中,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为准确认定赔偿范围,可采取以下措施:
1.结合具体案情,严格遵循法定或约定规则。
2.综合考量因果关系、可预见性、合理性等因素。
3.收集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侵权或违约行为的关联性。

2026-02-04 08:11:39 回复

您好,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范围究竟怎么把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3号文对职工福利费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但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20》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解释是:“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由此可见,两者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且税法界定的范围比会计准则界定的范围要明确和具体。所以,企业在涉及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3号文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最好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但必须指出的是,3号文第三条对界定的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究竟是否是全列举没有明确。如果是全列举,则该文没有列举的即使从情理上分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或者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如3号文没有列举的许多企业都存在的逢年过节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或者平时以各种名目为职工集体提供的衣、食、住、行、玩乐、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而如果是非全列举,则没有列举的其他从情理上分析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又如何把握因此,对于上述扣除范围的问题还有待税务部门予以进一步明确。但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之前,企业在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暂先按3号文规定的列支范围和标准判断是否应计入税法口径。但笔者还需特别说明的是,对于3号文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但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受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控制,如果超过标准,则超过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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