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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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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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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犯罪金额的方法有哪些

高* 云南-丽江 金融诈骗辩护咨询 2026.02.03 14:35:05 379人阅读

认定诈骗犯罪金额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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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认定,这是最常用的方法,它能直接体现诈骗行为给受骗者带来的危害,让犯罪的危害程度一目了然。
(2)以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认定,关注的是诈骗分子最终拿到手的财产数额。不过这种方式有局限性,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受骗者的损失,可能会使犯罪的危害被低估。
(3)以交付金额认定,看的是受骗者交给诈骗分子的财产数额。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财物返还或挽回损失的情况,在存在部分返还财物时,可能会让犯罪金额被夸大。实践中,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证据合理选择认定方法,才能准确确定诈骗犯罪金额。

提醒:
诈骗案件情况复杂,不同认定方法会影响结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犯罪金额。

2026-02-03 19:0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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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不同认定方法适用场景。当注重体现诈骗行为对受骗者直接损害时,优先采用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认定的方法。若重点关注诈骗分子非法所得,可考虑以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认定。在初步判断交付财产规模时,可参考以交付金额认定的方法。
(二)结合案件证据。收集能证明受骗者实际损失、行为人实际获利以及交付金额的各类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凭证等,依据证据情况合理选择认定方法。
(三)综合考量案件情况。考虑财物返还、挽回损失等情况,避免因单一认定方法导致犯罪金额认定不准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在认定诈骗犯罪金额时,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认定,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6-02-03 18:12: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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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犯罪金额有三种方法:
一是按受骗者实际损失认定,即其因诈骗直接损失的财产,这能直观体现诈骗危害。
二是以行为人实际获利认定,即诈骗分子实际拿到手的财产,但该法没考虑受骗者损失,可能低估危害。
三是按交付金额认定,即受骗者给诈骗分子的财产,没考虑返还或挽回情况,部分返还时可能夸大金额。
实践中要结合案情和证据合理运用,准确认定金额。

2026-02-03 18:04: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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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诈骗犯罪金额主要有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交付金额三种方法,实践中需结合案情和证据合理运用。
法律解析:
在法律层面,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认定能直观体现诈骗危害,是常见认定方式。以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认定,虽能反映诈骗分子所得,但未考虑受骗者损失,可能低估犯罪危害。以交付金额认定,未考虑返还或挽回损失情况,存在部分返还财物时可能夸大犯罪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准确认定诈骗犯罪金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所以在实践中,必须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据证据来合理选择认定方法,这样才能准确确定诈骗犯罪金额,确保司法公正。如果遇到与诈骗犯罪金额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3 17:5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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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诈骗犯罪金额有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交付金额三种主要方法。以受骗者实际损失金额认定最常见,能直观体现危害程度;以行为人实际获利金额认定未考虑受骗者损失,可能低估犯罪危害;以交付金额认定未考虑返还或挽回损失情况,存在部分返还时可能夸大犯罪金额。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司法人员应深入了解案件全貌,收集各类证据,包括受骗者财产损失明细、诈骗分子获利流水等。
-综合考量三种认定方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若存在部分返还财物情况,不能单纯以交付金额认定。
-加强对诈骗犯罪金额认定的研究和培训,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确保准确确定犯罪金额。

2026-02-03 16:14:29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诈骗犯罪数额如何认定我国刑法典及关于诈骗犯罪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一般有如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主观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主观希望骗取的数额。第二种意见是所得说,认为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是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财物的数额。第三种意见是侵害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不一定是犯罪所得数额,而是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他人实际损失价值数额。第四种意见是交付说,认为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的数额。第五种意见是双重标准说,认为在诈骗罪既遂的情况下,诈骗罪的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在诈骗未遂、预备、中止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财物数额。第六种是折中说,认为诈骗犯罪未遂时,一般应以行为人犯罪指向的数额(其犯罪意图诈骗的数额)认定为诈骗数额;诈骗犯罪既遂时,一般应以诈骗犯罪所得数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如果被害人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高于诈骗犯罪行为人所得,而这一差额又可归因于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行为,则诈骗犯罪数额应以损失数额或交付数额来认定。我们认为,侵犯财产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侵犯财产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应当根据公私财产被犯罪行为侵犯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而不能仅仅看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这种保护不仅包括保护公私财产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还应当包括保护公私财产的完整性和经济价值性,防止公私财物的整体性及经济价值性受到不正当的侵害。如果将犯罪行为人的实际获利数额作为认定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其侧重点显然在于打击非法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侧重于对公私财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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