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一般来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为:
(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也就是说,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在时,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此外如果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先后顺序: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并没有明确指出遗产的分割继承和清偿债务的先后,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前清偿债务,则不存在顺序问题;若是在遗产被分割继承后,债权人才得知债务人(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则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2018-04-12 09:11:33 回复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由此可见,遗产处理的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定继承无主财产归公。
如果被继承人(遗赠人)对外有债务的,债务清偿在处理遗产具有优先性。
1.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可见,清偿债务优先于继承遗产。这里的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2.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一条规定,不仅解决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与债务清偿之间的顺位关系,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债务清偿不仅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也优先于遗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享有分割遗产权利的同时,对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义务。
3.关于债务的清偿与遗赠抚养协议的顺位问题,继承法及有关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意见》第62条中的“受遗赠人”应该包括遗赠抚养协议中可被称为“受遗赠人”的抚养人,即优先清偿遗赠人的对外债务,剩余的遗产才由抚养人受遗赠。但笔者认为,这里的“受遗赠人”显然是针对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的规定而言的,是遗嘱法律关系中的“受遗赠人”,而并非遗赠抚养协议中的受遗赠人。而且,从遗产处理的顺位看,如果《意见》第62条的“受遗赠人”包括遗赠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的话,该条还应就抚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和遗嘱的受遗赠人在清偿债务上的顺位作出规定。因此,继承法第三十四条的“执行遗赠”不适用于遗赠抚养协议。
专业解答遗产继承开始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肯定是优先于遗嘱的,如果遗嘱中分配的遗产跟遗赠扶养协议当中赠送的财产有所冲突的话,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协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专业解答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和债务清偿的时间先后顺序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债务形成的时间比遗赠扶养协议晚,那遗赠人就没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先有债务纠纷再签遗赠扶养协议的话,如果签完已赠抚养协议就没有债务清偿能力了,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的。
专业解答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当然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赠,因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以后签的合同,对于遗赠人来讲,如果又有遗赠,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在抚养人已经尽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是有权利继承遗产的。
专业解答遗赠扶养协议是先进行清偿遗赠人生前的债务,在偿还债务完毕之后,剩下的财产由受赠人进行继承。不管是遗赠扶养协议还是遗嘱,都是要先进行偿还债务的。不过双方都可以放弃其继承权,这样也不用偿还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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