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自身是想变更抚养权的一方,不要仅因个人情感、经济状况轻微变化就提出变更,应收集对方存在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证据,如虐待、遗弃子女,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等情况的证据。
(二)若双方协商变更抚养权,要确保变更后的安排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否则提议可能不会被法院准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1.若抚养方无虐待、遗弃子女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也未患重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一般不会因非实质性原因变更抚养权。
2.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抚养权,但变更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不会准许。
3.无正当理由,仅因个人情感、经济状况轻微变化等,法院通常不支持变更抚养权请求。
结论:
抚养权变更需有正当理由,若无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双方协商变更但不利于子女成长、无正当理由仅因个人情感或经济轻微变化等,法院通常不支持变更请求。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权的确定和变更应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当抚养方不存在虐待、遗弃子女,未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等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时,非实质性原因不能成为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即便双方协商一致,但如果变更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法院基于保护子女的立场也不会准许。同时,个人情感、经济状况的轻微变化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因为抚养方收入暂时减少仍能保障子女生活,或者一方单纯想夺回抚养权却无证据证明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都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条件。如果在抚养权变更问题上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子女的权益。
1.抚养权变更需有正当理由,若无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行为、双方协商变更却不利于子女成长、无正当理由仅因个人情感或经济轻微变化等情况,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抚养方未实施虐待遗弃、未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等,不会因非实质性原因变更抚养权。
2.若想合法合理变更抚养权,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等。双方协商变更时,要确保变更对子女成长有利。不能仅凭个人情感或经济的轻微波动就提出变更请求,应从子女的长远利益出发,保证有足够正当理由和证据支撑变更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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