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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故意伤害对方拒赔该怎么处理

陈** 江苏-泰州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6.02.02 05:05:08 349人阅读

故意伤害对方拒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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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遭遇故意伤害对方拒赔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是重要途径。若伤情达轻伤以上,对方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能要求赔偿,借助刑事程序为受害者争取权益。
(2)若伤情未达轻伤,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收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伤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3)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等方式实现赔偿。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申请强制执行需注意时效。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2-02 09:2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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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伤情达轻伤以上,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二)伤情未达轻伤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伤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合理费用。
(四)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赔偿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实现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6-02-02 09:10: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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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故意伤害对方拒赔,可这样处理:
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若伤情达轻伤以上,对方涉嫌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二是伤情未达轻伤,属民事纠纷。收集医院诊断、病历等证据,证明伤害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
三是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不赔,可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冻划对方财产获赔。

2026-02-02 07:36: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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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遭遇故意伤害对方拒赔,伤情达轻伤以上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未达轻伤则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害者可在刑事诉讼里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若伤情未达轻伤,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受害者需收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伤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通过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等措施实现赔偿。若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遇到困难,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2 06:4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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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故意伤害对方拒赔可通过公权力介入和民事诉讼解决。若伤情达轻伤以上,对方涉嫌犯罪,可先报案,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续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若未达轻伤,属于民事侵权,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

具体措施如下:
1.报案: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其对伤害行为调查,若构成犯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2.收集证据:收集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用于证明伤害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
3.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合理费用。
4.强制执行: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冻结、划拨对方财产实现赔偿。

2026-02-02 06:42:00 回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山东省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复核。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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