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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作出认定需满足什么条件

李** 江西-鹰潭 办案流程咨询 2026.02.01 05:37:37 374人阅读

上诉法院作出认定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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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程序方面,上诉人必须严格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这是启动上诉程序的时间限制。同时,上诉状要符合格式要求,并且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交,以确保上诉材料的规范和有效送达。
(2)实体方面,要有明确的上诉请求,清晰指出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服之处以及期望的改判结果。事实理由需有证据支撑,若能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如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像错误解释法律条文、法律适用不当;还能指出原审程序违法,如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等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上诉才更具说服力。

提醒:上诉条件严格且复杂,不同案情对应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1 09:2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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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方面
上诉人要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确保上诉状符合格式规范,可选择向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实体方面
1.明确上诉请求,清楚指出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服之处以及希望达到的改判结果。
2.提供有证据支撑的事实理由,证明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如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比如错误解释法律条文、法律适用不当;也可指出原审程序违法,像审判组织不合法、违反回避制度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02-01 09:17: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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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条件:上诉人要在规定的上诉时间内上诉,上诉状格式得符合要求,可交给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
2.实体条件:上诉得有明确请求和事实理由。请求要讲清对原审判决、裁定哪不满,希望怎么改判。理由得有证据,能证明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影响了公正审判。满足这些,上诉法院才会处理。

2026-02-01 09:15: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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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诉法院作出认定需满足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条件。
法律解析:从程序上看,上诉人需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状要符合格式要求,并向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提交。实体方面,要有明确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请求要清晰指出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服之处及期望的改判结果,事实理由需有证据支撑。比如可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程序违法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上诉法院才会依法认定和处理。若大家在上诉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对上诉条件等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2-01 07:3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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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作出认定需程序和实体条件兼备。程序上,上诉人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上诉状需符合格式要求,并向原审或二审法院提交。实体方面,要有明确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上诉请求要清晰指出对原审判决、裁定的不服之处及改判期望,事实理由需有证据支撑。

为确保上诉有效,可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遵守法定上诉期限,及时准备上诉状,确保格式无误并按规定提交。
2.明确上诉请求,详细说明期望的改判结果。
3.收集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原审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问题,为上诉提供坚实支持。

2026-02-01 06:46: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一)劳动关系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审查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应主要掌握以下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职工是否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所谓的“劳动者”是指劳动法律意义上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职工及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亡事故,不应适用工伤认定程序,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按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由用人单位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但目前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也可通过人民认定为工伤,参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二)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鉴别: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二是用人单位是否根据某种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劳动者按照一定方式领取劳动报酬;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四是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具。(三)存在事故伤害事实应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进行审查。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同时,在外出开展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排除如个人休闲娱乐、游山玩水等因素而受到的伤害亦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如单位提供的工作休息场所、卫生间等均应视为工作场所。最后,应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为工伤的核心,一般应从是否属于本岗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重大紧急情况等方面考虑。而且,这种工作原因既应考虑职工本人的工作原因,也应考虑因单位设施或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二、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首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事故中受到了伤害,再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工伤事故是在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最后应当提供劳动者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在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无果的情况下,就要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职工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时应当审查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根据需要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最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调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事实,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根据证据规则对是否构成工伤进行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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